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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凯添燃气:承诺管理制度2023-10-25  

证券代码:831010          证券简称:凯添燃气          公告编号:2023-057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此议案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
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做
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的专区披露。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
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
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
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
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
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
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
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或者
豁免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当就
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
发表意见。
    第七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
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