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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国义招标:内部审计制度2023-10-30  

证券代码:831039          证券简称:国义招标          公告编号:2023-197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第三十次董事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其中包括《内部
审计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将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
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专职负责人 1 名,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
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
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理管理
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
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
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
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
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
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
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
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
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
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