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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三祥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1-14  

证券代码:831195           证券简称:三祥科技         公告编号:2023-112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
事》《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及《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上市前已任职的独
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
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作为会计专业人士选
聘为独立董事: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
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公司提前免职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
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作出声明
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及
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与承
诺。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说明,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七
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北交
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和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北交所
的要求报送独立董事资格审查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文件。公司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北交所根据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
备案审查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
间内如实回北交所的反馈,并按要求及时向北交所补充有关材料。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北交所可以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如北交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对于北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
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北交所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公司应当在 2 个交
易日内向北交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电子文件。
    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
前款义务。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
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
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
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
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
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
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董事会及专
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三)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
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
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报告;
    (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六)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
得其他利益;
    (七)公司在条件具备时将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
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
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可以公布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
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
时回复投资者。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交所和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二名以上独立
董事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未予以采纳
的;
    (四)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述
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布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所列事
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北交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
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三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
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审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
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认
为独立董事未按要求履职的,可以向北交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 5%但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 5%,且不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六)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七)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