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433 号 致: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和《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 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的真 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 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 事会已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发出了《青岛 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 络投票)》。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 容进行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5:00 在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 10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新生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30 日 15:00 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 15:00。 2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4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6,426,7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88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0,374,8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384%。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 2023 年 5 月 2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6,051,97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496%。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共计 13,308,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52%。 4.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周宇因工作原因缺席)、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3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会议没有对《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选举张新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3,931,677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10,813,824 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525%。 1.02《关于选举牛昕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00,438,059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4.15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17,320,206 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1398%。 1.03《关于选举张春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3,931,677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10,813,824 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525%。 4 法律意见书 1.04《关于选举郭延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3,631,677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1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10,513,824 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983%。 1.05《关于选举宋登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3,932,277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10,814,424 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570%。 1.06《关于选举曲俊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3,931,677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10,813,824 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525%。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关于选举刘学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7,184,868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78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14,067,015 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6961%。 2.02《关于选举常欣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3,931,677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10,813,824 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525%。 2.03《关于选举赵春旭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3,931,977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10,814,124 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5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547%。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关于选举唐建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3,931,677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24%。 3.02《关于选举刘述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6,100,671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618%。 经核查,本次会议以上表决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不存 在股东提出超出上述议案以外新议案的情形,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