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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泰德股份: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3-08-28  

 证券代码:831278          证券简称:泰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1



                     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和《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除实际控制人张新生之子公司董事长
张春山先生以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的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
量、授予日、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关决议有效,但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
东、公司和核心团队的共同利益有效的结合,确保公司发展战略落地与经营目
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经审议表决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