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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泰德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09-20  

证券代码:831278           证券简称:泰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8



            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9 月 1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
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
东大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
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公司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融资等事项;

    (九) 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及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选举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十七)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职权,董事会对于董
事长的授权应符合以下原则:

       (1)授权应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2)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

       (3)不应授权超过董事会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4)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
   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
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
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
制定相关决策制度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审查和决策程序进行规定,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
外);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4、
提供财务资助;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12、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

    1、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但如果
董事长为某项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
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
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
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

    (一) 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监事、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可根据实际
需要列席会议。

    董事会可邀请中介机构或行业、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按照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
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监督公司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
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制定的各专门委员会制度履行职责,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或相关事项经其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以议案的方式作出。董事会议案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作出决议。

    在本规则中,议案指正式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事项,提案人
已提交但尚未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事项称为提案,提出提案的人
士或单位称为提案人。提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案名称、内容、必要的论证分
析等,并由提案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     各项议案应送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将各项议案汇集
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议案内容应当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
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
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 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 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人员/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

    (二) 任何一名董事;

    (三) 监事会;

    (四)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上述(三)、(四)项主体所提的提案应限于其职责所及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在讨论议案过程中,若董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
或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则在董事单独就该问题或部分内容的修改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可在会议上即席按照表决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在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监事。

    第二十六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由专人送出、特快专
递、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等方式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全体董事及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
准备。董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紧急情况下,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
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
开。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接到会议通知的人员,应按照会议通知要求的回执方式尽快告知董事会秘
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三十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
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载明下列事
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代理事项;

    (三)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四) 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
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
托;

    (三)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
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四)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
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
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并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议事和表决规则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分为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
权限范围内对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董事会表决
票。董事会表决票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 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 董事姓名;

    (三) 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 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 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与会董事应当从同意、反对和弃权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
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表决票应在董事会就每一审议事项表决之前,分发给出席
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收回。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
董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
托投票”。

    经出席会议全体董事同意,表决亦可以举手的方式进行。受其他董事委托
代为投票的董事,应分别明确表示自己及委托董事的举手表决结果。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事项应当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董事
作主题中心发言,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提案的主导意见等。

    第三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外的其他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

    列席会议人员如需在会上发言,应获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并服从会议主持人
的安排。主持人认为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机密时,可要求列席会议人员回避。

    董事会在作出决议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会议表决时,列
席会议人员应当退场。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
权。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分为现场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召开以及现场与
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条所称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是指: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
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
的董事人数。

    第四十二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投票,应当从出席会议的董事中至少选举
两名董事参加清点,并由一名董事或监事进行监督,清点人代表应当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董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
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算;如果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四十六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
求。

    第四十七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董事按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工作制度、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
内的行为导致的正常的商业风险、损失、损害归属公司,董事无需就此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及其他不利法律后果,但其行为构成营私舞弊、严重玩忽职守、肆
意渎职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实际损失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
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该
董事应承担之责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
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如有)、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
料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五十一条   若由于时间紧迫无法在会议结束后立即整理完毕会议记
录,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在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并将会议记录以
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依次送达每位董事。每位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 3
日内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将签字后的会议记录以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送
达公司。若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意
见按照前述规定的时间及方式送达公司。

    若确属董事会秘书记录错误或遗漏,董事会秘书应作出修改,董事应在修
改后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决议所确定的执行人负责
组织执行和落实,并将执行结果向董事长汇报。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
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
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营管理层。

   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
协助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会可以要求经营管理层成员向董事会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的
实施情况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
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