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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泰德股份:承诺管理制度2023-09-20  

证券代码:831278            证券简称:泰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3



                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9 月 1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 “承诺人”)的承
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人所公开做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
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
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
限。

       第四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
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
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
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
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
或者豁免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监事会
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
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
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
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