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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泰德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0-11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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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600 号



致: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青
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
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
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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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的真实性、
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
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已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发出了《青岛泰德汽
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
行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5:00 在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 10 号
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春山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9 日 15:00 至 2023 年 10 月 10 日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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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2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4,376,4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0,121,7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6%。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4,254,65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9%。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530,5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

    4.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
刘天鹏、周兴山因工作原因缺席)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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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会议没有对《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4,216,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
反对 16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2.1《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4,216,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
反对 16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4,216,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
反对 16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4,216,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
反对 16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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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4,216,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
反对 16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4,216,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
反对 16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6《承诺管理制度》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4,216,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
反对 16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7《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4,216,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
反对 16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370,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股份总数的 96.47%;反对股数 16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股份总数的 3.5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
的 0.00%。

    经核查,本次会议以上表决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不存在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议案以外新议案的情形,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本次
会议议案 1、议案 2 的子议案 2.1、2.7 为股东大会特殊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均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
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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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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