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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迪尔化工: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告2023-08-21  

证券代码:831304          证券简称:迪尔化工           公告编号:2023-079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告》。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进一步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华阳
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
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股转系统、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
待、咨询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
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
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做好保密工作、配合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
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五)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二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二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六)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着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第(一)—(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备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主管领导为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
告义务。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建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应分阶段进行,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
其获取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经公司各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签字后送
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及时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汇总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股份数及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中介机
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或知悉的相关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的其他各方,应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
的前 6 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 个月;
    (三)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的承诺书;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自查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
的,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
日的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筹划决策过程中各项关键时点的时间;
    2.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3.相关人员的签名;
    (四)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
年。
    第十六条 公司实施合并、分立事项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
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
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合并、分立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况披
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交
易、是否会影响本次合并、分立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自主决定终止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
发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收购
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应当披
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者应当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
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
应当按照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
备文件的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
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 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
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 6 个月;
    (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筹划决策过程中各项关键时点的时间;
    2.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3.相关人员的签名;
    (四) 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
年。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一)发生涉及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或其他对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第一时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经部门领导或单位负
责人签字后,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涉及本制度第十一条时,由公司经办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由
所登记的知情人签字后,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收到送达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应当及时向内
幕信息知情人发出防控内幕交易及履行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汇总档案表》,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汇总档案表》,并经董事会秘书签字后保存在董事会办公
室,时间至少为 10 年,以供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

局、北京证券交易所查询。;
    (四)涉及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汇总档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部门领导或单位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定期(每年一次)
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
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知情人
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相关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亲属或他人牟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
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
项,并要求其提供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
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
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对控股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
绝。
       第二十六条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漏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酌情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
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信息。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工
作,应保证自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
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经公司核实后,公司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其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
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
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