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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迪尔化工:承诺管理制度2023-10-26  

证券代码:831304            证券简称:迪尔化工             公告编号:2023-102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承诺管理制度》
的修订,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他利益关联方等(以
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造、申请上市、股份转让、股票发行、再
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股权代持、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对赌条款、股票限售、解
决产权瑕疵等相关事项的承诺、声明或说明,承诺、声明或说明的内容应明确、
具体且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
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
能力分析、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的专区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不得承诺根据
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及时、公平地进行 披
露,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
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
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
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承
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
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无须特定受承诺人同意,自公开承
诺作出之日即对其本身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
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对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的情形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未予以解决的,
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承
接。
    第十条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
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
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一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
关信息。
    第十二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
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
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
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当就承
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
表意见。
    第十三条    承诺人作出的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
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 法
律责任。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
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修改或废止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