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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迪尔化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6  

证券代码:831304           证券简称:迪尔化工           公告编号:2023-091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做到事前审
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汇报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
核查工作。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承担审计委员会
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
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一名为会计
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
董事委员连任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
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
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
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人员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并发
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对真实性、完整性
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
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
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相关的
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人员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人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权限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
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