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龙竹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 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 16:00 在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如期 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 15:00 至 2023 年 5 月 11 日 15:00 期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74,222,007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9.7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47,9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6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75,169,9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0%。 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75,169,987 股,同意 75,169,987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75,169,987 股,同意 75,169,987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75,169,987 股,同意 75,169,987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75,169,987 股,同意 75,169,987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3 年度财务预算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75,169,987 股,同意 75,169,987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75,169,987 股,同意 75,169,987 股,占本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75,169,987 股,同意 75,169,987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75,169,987 股,同意 75,169,987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75,169,987 股,同意 75,169,987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177,009 股,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75,169,987 股,同意 75,169,987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75,169,987 股,同意 75,169,987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75,169,987 股,同意 75,169,987 股,占本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75,169,987 股,同意 75,169,987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说明的专项 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75,169,987 股,同意 75,169,987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审议并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