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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龙竹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0-30  

证券代码:831445           证券简称:龙竹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7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以及非公开
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
单独计票并披露)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
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
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六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
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
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并有明确的用
途。募集资金投资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
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
险投资。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
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总监及总经理签批后予
以执行;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
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台账,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检
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
应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
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交易;

    (三)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金额低于 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
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 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 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应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
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
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
结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
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
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
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
期限等信息。

    保荐机构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
会拟订,并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