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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龙竹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0-30  

证券代码:831445          证券简称:龙竹科技          公告编号:2023-114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
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召集人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
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5 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
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
日期。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八)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保
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
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
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
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