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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龙竹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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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龙竹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
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前述《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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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 16:00 在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如
期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4 日 15:00 至 2023
年 11 月 15 日 15:00 期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6,992,97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56,992,9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4%。

     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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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6,992,978 股,同意 56,992,978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6,992,978 股,同意 56,992,978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0 股,反对
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情形。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审议并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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