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力王股份: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10-1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王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
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力王股份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力王股份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
意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849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
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6.00 元/股,发行股数为 2,645.00 万股,
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15,870.00 万元(含超额配售),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036.1846 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833.8154 万元。
截至 2023 年 10 月 9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天健验〔2023〕7-85 号”验资报告和“天健验〔2023〕
7-94 号”《验资报告》(超额配售部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
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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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 8,083.97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本次拟置换金额
环保碱性锌锰电池扩建及智能化改造
1 6,139.04 6,139.04
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944.93 1,944.93
合计 8,083.97 8,083.97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以及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具体方案的议案》,以及《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
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
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利用自筹资金进行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先行投入的、
计划以募集资金投资的资金予以全部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 2023 年 9 月 25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
费用人民币 220.12 万元(以下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1 保荐承销费用 94.34 94.34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84.91 84.91
3 律师费用 33.02 33.02
2
序号 项目名称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4 其他发行费用 7.85 7.85
合计 220.12 220.12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
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六、会计师鉴证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
〔2023〕7-639 号),报告意见认为:力王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
15 号)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3〕49 号)
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力王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
际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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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出具了鉴证报告。该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
超过 6 个月。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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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庆剑 邢剑琛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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