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 1000 传真:021-2051 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格利尔数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格利尔”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刊登于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s://www.bse.cn/ind ex.html)的《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格利尔 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 络投票)》等文件。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持有人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以公告形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https://www.bse.cn/index.html)刊登了《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定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列明了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股权登记日事项、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人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3年10月16日14:00在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5日15:00—2023年10月16日15:00。会议实际召开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朱从利先生 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格利尔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9月25日召开, 提议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为24名,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4,73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2.90%。 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名,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04,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 3. 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 外的其他股东)共26人,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41,17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 出任何未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55,614,64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98.44%;反对884,12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弃权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52,665,04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31%;反对904,22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弃 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50,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反对904,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4.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 审议通过《关于激励对象贺鹏飞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52,665,04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31%;反对884,12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弃 权20,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50,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反对884,1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3.04%;弃权2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8%。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52,665,04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31%;反对884,12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弃 权20,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50,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反对884,1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3.04%;弃权2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8%。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52,665,04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31%;反对904,22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弃 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50,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反对904,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4.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权 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51,665,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的96.44%;反对904,22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弃 权1,000,04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30%;反对904,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4.02%;弃权1,000,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8.68%。 (七) 审议通过《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 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52,665,04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31%;反对904,22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弃 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50,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反对904,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4.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中,议案(一)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取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议案(二)至议案(七)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分别取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