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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浙江大农: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1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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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0709 号

致: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浙江大农”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浙江大农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大农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在指定媒体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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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5 点;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沿河北路 299 号公司
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 年 5 月 10 日 15:00 至 2023 年 5 月 11 日 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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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16 人,持股数共计 54,217,8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5%。
    结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在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共计 227,6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通
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中登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
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54,217,82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54,217,82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54,217,82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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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关于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54,217,82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54,217,82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53,990,18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反对股
数227,63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1%;反对227,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7、《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股数53,671,68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53,990,18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反对股
数227,63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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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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