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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浙江大农: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2023-09-22  

 证券代码:831855          证券简称:浙江大农        公告编号:2023-054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
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一般项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 营范围:一般项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
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洗车设备制造、洗 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洗车设备制造、洗
车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通用设备 车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通用设备
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 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
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 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
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 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
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 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
售;喷枪及类似器具制造;喷枪及类似 售;喷枪及类似器具制造;喷枪及类似
器具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 器具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
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特种陶瓷制 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特种陶瓷制
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销售;塑料制品 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销售;塑料制品
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 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
统研发;电机制造;电动机制造;机械 统研发;电机制造;电动机制造;机械
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货 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 械设备经营租赁;环境治理业;货物进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活动)。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
                                    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公司未来愿景、使命和
价值观方案;
    (二)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公司市场定位;
    (四)审议公司战略实施计划和战
略调整计划;
    (五)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
    (六)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的实
施计划以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七)审议重大项目投资中与合作
方的谈判情况报告;
    (八)审议控股子公司的战略规
划;
    (九)审议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
合并、分立、清算、上市等重大事项;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
者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者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下列人员不得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 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                               选人: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会关系;                             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属;                                 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                     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的企业提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控制的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控制的企
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
                                       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立性的其他人员。
                                           (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
    前款第(四)(五)(六)项的上市
                                       立性的其他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
业,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 12.1          前款第(四)(五)(六)项的上市
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
企业。                                 业,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 12.1
                                       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企业。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新增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
                                    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公司还应当赋予
                                    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
                                        (四)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二)
                                    (四)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四)项事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
                                    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
                                     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及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二条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一百九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行清算。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一)《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