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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利尔达: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7  

 证券代码:832149           证券简称:利尔达         公告编号:2023-088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计委员
会工作细则》。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计委员
会工作细则》。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并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确定,且应由独立董事中的专业会计
人士担任。

    第七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
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
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
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
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并发表意见;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
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
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
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会议召开前至少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
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
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
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
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
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
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
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通过的议案或提案
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
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
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
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
细则修改时,由审计委员会提出,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