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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东方碳素: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2023-11-27  

 证券代码:832175          证券简称:东方碳素          公告编号:2023-067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
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 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
累积投票制,并遵循以下规则:……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并遵
                                     循以下规则:……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事:(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 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
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 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 届满;(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候选人被提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候选人被提
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 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
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 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
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
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 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
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违反本条规定 名,提名人应当撤销。违反本条规定选
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
                                     生本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
                                     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
                                     职。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独立董事离
                                     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的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时间不得超过 6 年,原则上最多在三家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1/2。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如因董事辞职导致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公司的董事发生
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 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补选董事填补因其 2个交易日披露有关情况,并将最新资
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补选出的董 料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责。董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一)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董事填补因前任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
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
                                           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
                                           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成员由7名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成员由7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且在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且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名应当为会计专业 中至少有1 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 审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 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会根据需要及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规规定的前提下适时设立其他专门委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对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委员会构成、职权及议事程序等相关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项进行规定,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专门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作。                                  业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
                                      的;(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入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四)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过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1000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超过150万元;
                                       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以上;(六)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七)公司与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150万元以上;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超过300万元。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
(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提供担保外),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 后及时披露: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在
                                       0.2%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

                                       上市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新增(之后的条款序号顺延)
                                       上市公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直接或者间接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
新增(之后的条款序号顺延)
                             会中 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
                             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重点监督公司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促
                             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
                             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新增(之后的条款序号顺延)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如公司拟被收购的,
                             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新增(之后的条款序号顺延)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
                             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专
新增(之后的条款序号顺延)
                             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公司应制定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制度,该制度要明确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
新增(之后的条款序号顺延)
                             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
                             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
                             以上,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新增(之后的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
                             解聘上 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
                             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新增(之后的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
                             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被提名人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
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1名, 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 1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名, 副总经理3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
修订。

   三、备查文件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