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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邦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2023-05-22  

                                                    证券简称:美邦科技                           证券代码:832471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eBei MeiBang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Co., Ltd.
(石家庄高新区槐安东路 312 号长九中心 1 号联盟总部办公楼 01 单

                          元 0801)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三年五月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
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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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
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北京德恒豪泰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恒豪泰”)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本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
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
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
不存在权益纠纷。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人/本企业将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
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
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
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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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人/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
限售承诺。

     3、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挂牌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本人/本
企业、公司或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人/本企业或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3)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若公司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第十章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人/本企业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
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本企业承
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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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
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
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人将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
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
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人做出的其他承
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3、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挂牌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持有的公司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
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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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若本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因涉嫌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因违反
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中国证监
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7、若公司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第十章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遵照
相关规定执行。”

     3、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
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
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人将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
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
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人做出的其他承
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3、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持有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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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
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

     5、若本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因涉嫌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因违反
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中国证监
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若公司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第十章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遵照
相关规定执行。”

     4、实际控制人高文杲的近亲属王晓景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
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
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人将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
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
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人做出的其他承
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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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遵照
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德恒豪泰作出如下承诺:

     “(一)持股意向

     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
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

     本人/本企业将按照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
本人/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本企业将
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相
关减持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人/本企业在限售期
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人/本企业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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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
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
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
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
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
本企业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
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约束措施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本企业因
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
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企业应上交
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持股意向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
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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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将按照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
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
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
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相关减持计划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价格,
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
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
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三)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
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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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
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作出如下承诺:

     “(一)持股意向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
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

     本人将按照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
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
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
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相关减持计划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
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
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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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
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
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
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实际控制人高文杲的近亲属王晓景作出如下承诺:

     “(一)持股意向

     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文杲的配偶,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
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

     本人将按照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
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
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
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相关减持计划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价格,


                                   12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
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
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三)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
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
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
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切实遵守和执行《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预案(修订稿)》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本公司股票,同时本公司也将遵照《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回购股份,
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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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
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自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
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已了解知悉并将切实遵守和执行《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向不定特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稿)》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
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
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
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已了解知悉并将切实遵守和执行《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稿)》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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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予
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如有),直至本
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本人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
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若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
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本次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
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及时进行公
告,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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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人将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
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
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违反上述承诺
发生之日起,暂停从公司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
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履行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违反上述承诺发
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履行完毕时为止。”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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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
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为降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
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运营主要面临的风险的应对措施

     (1)公司将持续推进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不断提高产品品质及生产技术
水平,巩固和强化核心竞争力,大力拓展国内市场,同时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2)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 号)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三会及经营管理
层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谨慎的决策。公司
将继续优化管理流程、建立更加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业务计划的平
稳实施、有序进行。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根据制定的《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
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长期
回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
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
度,尽早实现项目收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薄,使公司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
有)尽快得到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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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
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审议
程序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充分维护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司将加强企
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
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
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公司将努力提
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
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发行人的原因外,
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
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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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
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
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
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薪酬管
理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
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
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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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人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
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接受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六)关于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和《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
任。”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七)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情形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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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一、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
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其他
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作
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一、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
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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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作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
投资者利益。”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持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
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有);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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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
投资者利益。”

     4、5%以上股东德恒豪泰作出如下承诺:

     “一、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
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
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
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
投资者利益。”

     (八)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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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与本人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下同)以及本人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公司及
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2、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担
任董事、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将尽最大努力避免
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
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企业(如有)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
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
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
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
在任何情况下,不需要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
及本人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
保。

     4、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公司
及其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
及其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

     5、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
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
持续有效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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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
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与本人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下同)以及本人实际控制企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关联方和关联
交易)。

     2、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将尽最大努力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
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以及本人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保证按市
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
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3、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控制(含共同控制)、担任
董事、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将不以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不与公司及其子
公司之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需要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本
人及本人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提供任何形式的
担保。

     4、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公司
及其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
及其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

     5、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
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25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
持续有效的承诺。”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及本人投资的全资
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在中国境内外,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美
邦科技及其子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美邦科技的资
产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投资的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投资
的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将来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美
邦科技及其子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
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美邦科技及其子公司现在
和将来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投资
的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拥有与美邦
科技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
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投
资的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公司、企业从
事的业务与美邦科技及其子公司有竞争,则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
作为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行使否决权。

     5、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投
资的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不向其他业务与美邦科技及其子


                                    26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
提供美邦科技及其子公司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如果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投资的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将来存在任何与美邦科技及
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将立即通知公司并无条件将该等业务机
会提供给公司。

     7、因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所获的利益及权益将归美邦科技所有,如违
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导致美邦科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本人将按该等损失的
实际发生金额向美邦科技进行赔偿。

     8、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
持续有效的承诺,直至本人不再是美邦科技实际控制人为止。”

     (十)关于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全部或部分应缴而未缴的社
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或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本人将承担全部费用;
或依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相关费用必须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情况下,及
时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给予足额补偿,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该等欠
缴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造成额外支付及遭受任何损失;本人承诺在
承担上述费用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和/或发行人其他股东行
使追索权。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和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将忠实
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发
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一)关于资产权属瑕疵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任何房产、建筑因违法违规被有关政府部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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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强制拆除或被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等情形,而使发行人遭受资产损失或产
生其他费用的,届时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资产损失、拆除费用、新装修费用、罚款等,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
因此造成额外支付及遭受任何损失;本人承诺在承担上述费用后,不会就该等
费用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和/或发行人其他股东行使追索权。

     2、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因租赁房屋的权属问题或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备案手续等其他瑕疵问题,在租赁期内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的,或承担任何
法律责任或因此遭受损失或产生其他费用的,届时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因此遭受
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任何费用、税收、开支、索赔、处罚等,
并将负责及时落实租赁房源,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造成额外支付
及遭受任何损失;本人承诺在承担上述费用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和/或发行人其他股东行使追索权。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和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将忠实
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发
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二)关于涉外经营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就以下涉外经营的有关事项进行确认与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宁夏美邦寰宇化学有限公司尚未直接从事进
出口业务,均委托进出口贸易商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进行交易;湖北科林博伦
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博伦”)直接从事于进出口贸易并使用美金进
行交易,科林博伦已具备直接从事进出口业务必需的所有资质、证书及手续。
除上述子公司外,美邦科技及其他子公司并未从事进出口业务。

     2、2017 年 4 月,美邦科技以 1,389.6 万港元的价格购买基因港(香港)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因港”)持有的美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美海生物”)27.57%(38,600 股)的股权。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美邦科
技尚未就本次股权转让补办发改委备案变更登记。

     3、2021 年 8 月,美邦科技将 2017 年收购基因港所持有的美海生物 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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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权置换为基因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因港控股”)的 8,959 股股票,
每股美元 200 元。本次股权置换完成后,美邦科技持有基因港控股 0.92%的股
权,持有美海生物 21.43%的股权。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美邦科技尚未就本
次股权置换办理相关境外投资备案手续,具体包括:(1)美邦科技减持美海生
物股权的商务厅备案、发改委备案及外汇登记备案;(2)美邦科技新增持有基
因港控股股份的商务厅备案、发改委备案及外汇登记备案。

     4、美邦科技及其子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上述
境外投资手续瑕疵外,美邦科技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境外投资,无其他涉外
经营相关的违法行为,未因违反相关涉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美邦科技正在积极与主管机关沟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
续,仍在进一步推进中。

     5、若美邦科技因涉外经营及境外投资相关事项受到主管部门处罚并因此给
美邦科技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本人同意就美邦科技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全
额现金补偿,且无需美邦科技偿还。”

       (十三)关于因违法违规事项自愿限售股份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就因违法违规事项自愿限售股份
承诺:

     “1、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
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
续。

     2、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
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
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
手续。”

       (十四)关于不出售重要子公司美邦寰宇、科林博伦的承诺

       1、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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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持续看好上述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
上述股权,本公司承诺自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减持上述控股子公司股权(如相关控
股子公司增资的,本公司将采取同比例增资等方式以保持本公司所持有股权比
例不低于前述股权比例)。

     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公司承诺遵
照相关规定执行。”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来持续看好上述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
发展前景,愿意通过公司长期间接持有上述股权,本人承诺自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若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审议减持或出售上述控股子公司、放弃前述子公司的同比例增资权等
事项的,本人将予以反对。

     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遵照
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一致行动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文杲、张玉新、金作宏、张利岗、付海杰、张卫国、刘
东及马记 8 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承诺保持一致行动。

     2、同业竞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以及本人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下文中“控制”均指
“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美邦科技生产经营有相
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美邦科技 5%以上股份期间,将遵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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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下承诺:

     (1)本人并确保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不会从事与美邦科技生产经营有相同
或相似业务的投资,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美邦科技有相同或相似业务的
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
发展任何与美科技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
以避免对美邦科技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无论是由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
人合作开发的与美邦科技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美邦科技均有优
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3)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拟出售与美邦科技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
他资产、业务或权益,美邦科技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承诺自身、并保证
本人控制的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务或权益时给予美邦科技的条件不
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4)如美邦科技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不控制与美邦科
技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的企业;若出现可能与美邦科技拓展后的产品或
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美邦科技的竞争:
①确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②确
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确保本
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相竞争的资产、业务或权益以合法方式置入美邦科技;
④确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⑤采取
其他对维护美邦科技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5)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美邦科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以及本人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下文中“控制”均指
“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美邦科技生产经营有相
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在担任美邦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遵
守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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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本人并确保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不会从事与美邦科技生产经营有相同
或相似业务的投资,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美邦科技有相同或相似业务的
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
发展任何与美邦科技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
以避免对美邦科技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无论是由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
人合作开发的与美邦科技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美邦科技均有优
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3)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拟出售与美邦科技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
他资产、业务或权益,美邦科技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承诺自身、并保证
本人控制的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务或权益时给予美邦科技的条件不
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4)如美邦科技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不控制与美邦科
技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的企业;若出现可能与美邦科技拓展后的产品或
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美邦科技的竞争:
①确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②确
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确保本
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相竞争的资产、业务或权益以合法方式置入美邦科技;
④确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⑤采取
其他对维护美邦科技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5)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美邦科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保
证本人与美邦科技的关联交易不损害美邦科技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人将尽量避免与美邦科技进行关联交易,对于因美邦科技生产经营
需要而与其发生关联交易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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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照美邦科技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关联交易的定
价依据和方法、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与程序等进行。”

     4、符合任职资格及履行职责承诺

     公司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
明及承诺书》《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声明符合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资格,并承诺依法履行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等。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
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
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
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
的审计报告、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
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
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
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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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向贵所报送的《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
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
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对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
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河北
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
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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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10.74 元/股,相当于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
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即历史交易均价)17.60 元/股的 61.02%,未超
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1 倍,
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的股票发行价格 1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
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
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
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
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
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
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
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
书的“重大事项提示”及“第三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1、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及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化工行业是国民经济支柱性行业之一,下游应用领域广泛,公司主要产
品及服务广泛应用于能源化工、精细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等国民经济重要
领域。化工行业受国内外宏观经济、行业法规和贸易政策等宏观因素的变化影
响较大,其周期性变化趋势与国民经济、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变动具有较
强的关联性。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及服务的市场需求相对稳定,但部分产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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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及服务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等影响,市场价格呈现出一定周期性波动。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相关产品的市场供需及价格发生波动,
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公司基于绿色制造技术提供解决方案及产业化产品,技术路线、生产工
艺具有一定的技术壁垒,但未来仍将面临新进入市场者以及现有竞争对手的竞
争。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收入及利润来源为精细化工产品,所处行业的供需结
构相对稳定。如果未来现有竞争对手扩张或新竞争对手进入,公司面临的市场
竞争将加剧。

     在四氢呋喃领域,公司目前为国内产能最大的 LBDO 提纯法生产四氢呋喃
企业之一,工艺路线与生产体系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目前能够采用该工艺路
线并生产较高品质四氢呋喃产品的厂商较少。随着行业发展,可能产生更多竞
争者采用 LBDO 提纯法工艺路线生产四氢呋喃。如果未来该工艺路线被其他竞
争对手掌握并投建产能,一方面会导致原材料采购竞争加剧,使得公司产品成
本上升甚至导致原材料短缺,另一方面会导致产品供给增加,加剧产品端的价
格竞争。此外,随着可降解塑料的快速发展,国内 PBAT 规划产能显著增加,
将副产更多四氢呋喃、增加市场供给、加剧市场竞争。

     在苯甲醇、苯甲醛领域,公司目前为国内唯一一家采取甲苯氧化法技术路
线的苯甲醇生产企业,苯甲醇、苯甲醛产量排名国内前列。如果公司技术路线
被其他企业掌握或出现更为先进的技术路线,将加剧行业竞争程度。市场竞争
加剧可能导致公司产品销售不畅或价格下降,对公司行业地位和盈利能力造成
不利影响。”

     (3)产品价格、盈利能力及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四氢呋喃销售均价分别为 11,586.99 元/吨、28,058.26
元/吨、23,669.84 元/吨;苯甲醇销售均价分别为 10,462.83 元/吨、12,448.07 元/
吨、15,359.93 元/吨;苯甲醛销售均价分别为 8,654.56 元/吨、10,854.18 元/吨、
12,634.03 元/吨。2021 年,受能耗双控政策实施、产品市场供给趋紧、下游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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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提升等因素影响,公司主要产品四氢呋喃、甲苯氧化系列产品等销售价格显
著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大幅增长;2022 年,受四氢呋喃收入及毛利率下降影
响,公司经营业绩有所下滑,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225.29 万元,同
比下降 38.72%。

     2021 年,受下游氨纶及 PBAT 市场需求大幅增长、新增产能有限、“能耗双
控”带动电石、甲醇等原材料价格上升等多重因素的影响,BDO 及四氢呋喃市
场价格达到了历史高位。2022 年第二季度以来,BDO 行业部分新增产能投产,
上游原材料供给恢复、价格回落,下游氨纶、PBAT 等领域在疫情和宏观经济
环境影响下市场需求和开工率下降,使得 BDO 产品出现阶段性供大于求,产业
链景气度在 2021 年的基础上显著下降,导致四氢呋喃市场价格较前期高点迅速
回落。2022 年 12 月,四氢呋喃售价降至 11,003.02 元/吨,较 2021 年 12 月下降
69.20%。此外,发行人 LBDO 采购成本下降速度相对滞后,导致四氢呋喃毛利
率有所下降。受前述主要产品价格及原材料成本变化错期的影响,公司 2022 年
的经营业绩较 2021 年高点有所回落。

     受行业周期变动、下游需求变化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公司的盈
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存在大幅波动及下滑,甚至出现阶段性经营亏损。其中,受
产线检修、春节假期及下游企业开工率下降等因素的影响,四氢呋喃产品的产
销量存在阶段性下滑,且经历过 2021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 BDO 产业链高景气度
周期后主要原材料 LBDO 相对成本(相对于同期 BDO 价格)有所上升,由此
导致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出现经营亏损。”

     (4)BDO 产能大幅提升导致四氢呋喃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在 BDO 下游可降解塑料 PBAT、氨纶、NMP 等行业需求增长的推动下,
目前我国 BDO 行业在建及拟建项目规模较高。如果未来 BDO 规划产能大幅释
放、供给增幅高于下游需求,可能导致 BDO 产业链价格进一步下降,对发行人
四氢呋喃产品价格、单位产品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存在经营业绩波
动或大幅下降的风险。”

     (5)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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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四氢呋喃产品以 LBDO 为主要原料,产品生产成本主要受 BDO 市
场价格、LBDO 提纯法工艺路线竞争情况等因素影响。LBDO 为 BDO 生产及利
用过程中的副产品或粗加工产品,其来源主要为 BDO 生产企业和 BDO 下游应
用企业。LBDO 无统一的质量标准和公开市场价格,具有非标准品属性,不同
供应商提供的 LBDO 浓度及质量差异较大,公司 LBDO 供应商主要包括生产型
企业、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贸易型企业。LBDO 交易价格的形成主要来自供给
方和需求方的谈判协商,主要受 BDO 正品价格、BDO 浓度、杂质成分、供应
商的下游客户数量、BDO-THF 市场行情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最主要的价格
决定因素为 BDO 正品价格和 BDO 浓度,通常来说,BDO 正品价格越高、BDO
浓度越高,LBDO 价格越高。

     报告期内,受 BDO 价格上涨及 LBDO 平均采购浓度提升的影响,公司
LBDO 采购价格整体呈上涨趋势。如果未来 BDO 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或
者 LBDO 提纯法工艺路线竞争加剧,导致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显著上升,而公
司未能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尤其是 2021 年以来,发行人的 LBDO 采购价格随 BDO 及四氢
呋喃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假设四氢呋喃售价不变,LBDO 原材料价格在发行
人实际采购价格基础上增加 100%,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则发行人 2021 年及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下降至约 6,809 万元和 1,806 万元。未来,
如果前述假设情况部分或全部发生,发行人存在盈利能力大幅下降的风险。特
别地,在经历了 2021 年及 2022 年上半年 BDO 产业链高景气度周期后,LBDO
提纯法生产四氢呋喃的经济性大幅提升,该技术路径的市场参与者及 LBDO 采
购竞争预期会有所增加,且短期内不会随着 BDO 及四氢呋喃景气度快速回落而
迅速减少。该等情形会阶段性的造成 LBDO 原材料采购成本相对上涨(相对于
同期 BDO 价格),并影响公司的短期经营业绩。

     此外,随着 BDO 产能的扩张,LBDO 的供给、交易规模及市场参与者预期
会相应增加,LBDO 交易定价情况亦会趋于成熟与稳定,LBDO 资源回收利用
细分产业链上的整体市场利益有可能会向供给前端转移。发行人如果不能及时
扩张产能并保持技术领先,其在 LBDO 资源回收利用细分产业链上的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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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定价权可能会被弱化,进而削弱发行人在该业务领域的盈利能力。以报告期
内为例,假设发行人只能按照同期同类别中定价最高的供应商的价格采购全部
LBDO,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则报告期内各期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将大约分别下降 13%、24%和 73%(其中 2022 年影响比例较大的主要原因系该
期间内 BDO 正品市场价格变化较大,高浓度区间 LBDO 在不同月份差价较大,
若剔除偏离正常区间过大的少量高价采购对最高采购价测算取值的影响,2022
年下降比例约为 28%)。

     公司甲苯氧化系列产品价格除受原材料价格影响外,同时受到下游需求及
市场竞争均衡情况的影响。甲苯氧化系列产品的价格波动幅度整体高于甲苯原
材料,短期内甲苯原材料的成本变化存在无法完全转嫁的可能。如果未来甲苯
等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显著上升,而公司未能采取有
效的应对措施,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6)创新及新业务拓展不利风险

     “公司专注于绿色制造技术领域的研发创新,聚焦化工新材料、生物健康
领域,持续开展新技术开发与产业化应用。除现有商业化的技术及产品外,公
司正持续攻关 HPPO 法环氧丙烷、生物酶法尼龙 56、无汞乙炔法 PVC、兰炭废
水治理等领域的核心关键技术,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若公司出现重大研发失
败、产业化效果不及预期,或创新成果难以满足市场需求等情形,则公司持续
发展目标会受到不利影响。”

     (7)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相关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废水、废气和固废等污染物。公司基
于较为领先的绿色制造技术在清洁生产、环保工作方面具有一定先进性,但随
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不能排除各种主客观原因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或发
生突发环保事故等对公司正常经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公司技术产业化产品中,四氢呋喃、甲苯氧化系列产品的主要原料甲苯为
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中亦会产生废树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报告期内,
公司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但由于行业固有的危险性存在,随着公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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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不能始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一旦发生重大安
全生产事故,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财务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发行人子公司科林博伦甲苯氧化系列产品项目于 2019 年底投产,随着业
务规模的不断增加,资金需求量较大。报告期内,为满足科林博伦的日常经营
资金需求,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存在向科林博伦提供担保、借款或转贷的情形。
若科林博伦无法有效的拓宽融资渠道,改善客户、供应商信用期,且发行人受
公司治理规范要求无法及时提供财务支持时,科林博伦可能面临一定流动性风
险。”

     (2)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 6,911.76 万元,其中账龄为 3-5 年的应
收账款余额为 1,091.55 万元,账龄超过 5 年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1,364.74 万元,
主要来源于技术解决方案业务。由于部分应收账款账龄已超过 5 年,部分长账
龄客户受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周期等影响经营状况可能发生进一步恶化,
公司长账龄应收账款面临无法回收的风险。

     公司已对应收账款足额计提坏账准备,但随着营业收入规模的持续增长,
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可能进一步增长。如果部分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则公司将面临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风险,并有可能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经营活动现金流等产生不利影响。”

     (3)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随着技术产业化模式的深入,发行人主要承担技术研发及技术服务职能,
主要收入及利润逐步下沉至各子公司;与此同时,为保证母公司能够维持研发
投入及向公众股东分红等诉求,子公司向母公司的现金分红会逐步常态化且占
母公司总收入的比例会维持在较高水平。2020 年及 2021 年,母公司享受高新
技术企业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2022 年,因母公司不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关
于“最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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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不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未来,若发行人主要子公司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或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主要子公司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将会增加,并影响到盈利能力及现金流状况。此外,由于母公司承担了较多研
发投入,可能导致单体利润总额(不含子公司分红收入)长期为负,亏损无法
得到弥补,增加公司整体税负。”

     (4)财务内控不规范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转贷、票据找零、现金交易、第三方回款及个人
账户收付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出现上述事项后,发行人已进行上述事项的
整改,并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但若未来财务内控制度不能持续得到有效执
行,则可能导致发行人及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

     (5)投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本着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原则,对于暂时闲置的
流动资金通过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购买的理财产
品主要是由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宁夏银行、北京银行发行的低风险或中低风
险理财产品。未来,若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投资收益下降
或出现投资亏损的情形,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3、技术风险

     (1)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公司专注于绿色制造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形成了一系列核心技术。截至
2022 年末,公司共拥有专利 146 项。知识产权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
分,公司重视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自身研发成果。未来,如果出现重要专利
申请失败、知识产权被第三方侵权或第三方主张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等情形,则
可能对公司的竞争地位、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经过多年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实践,公司在绿色制造技术领域掌握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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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化技术、反应分离技术、过程强化技术等为核心的一系列先进技术及配套设
备能力,其中部分为公司专有技术,对公司持续创新与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公司技术保护不力、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等原因导致公司核心技
术外泄,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蒙
(2022)海南区不动产权第 0020350 号),募投项目已完成项目备案并取得环评
批复。本次募投项目拟提高公司四氢呋喃和离子液体催化剂产能规模,其中离
子液体催化剂系公司拟拓展的新产品,公司将面临开发新市场、培育新客户、
建设新渠道等挑战。如该产品在大规模生产、市场化推广等方面遇阻,将导致
项目产能和经济效益释放面临风险。”

     (2)募投项目盈利风险

     “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预期收益等进行了充分论证,预计
完全达产后,可实现年均营业收入约 8.2 亿元,年均净利润约 1.5 亿元;项目投
产期间预计平均每年新增折旧费用约 2,600 万元。由于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
策、市场需求及竞争格局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实际建成
后,如果上述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发行人无法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则
可能导致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难以充分消化、无法实现预期盈利,与
此同时募投项目折旧、摊销、费用支出的增加可能导致公司利润及净资产收益
率下滑。”

     (3)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新增四氢呋喃和离子液体催化剂产品产能。在四氢
呋喃领域,募投项目将进一步提升应用于氨纶领域的四氢呋喃生产能力,以拓
展产品应用领域、增强盈利能力;在离子液体催化剂领域,募投项目将投建应
用于电石法 PVC 生产无汞化的新型绿色催化剂,兼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
境效益。尽管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及可行性论证,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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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充分的产能消化措施,但募投产品所应用的氨纶、PVC 等行业仍属于公司
产品的新兴应用领域,募投项目产能消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果本次募投项
目实施后公司市场开拓不力、下游客户需求变化或市场竞争加剧,公司将面临
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

     5、人力资源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具有技术密集型特点,公司发展需要研发、生产、销售、
管理等多个领域的专业人才。人员稳定、经验丰富的高端人才是公司可持续发
展的关键因素。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面临人才流失、劳动力成本不断提升、
无法招募到满足公司经营需要的专业人才等高端人才补足的风险。上述单一或
者多个风险的出现将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6、法律风险

     (1)部分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的风险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美邦寰宇、科林博伦存在分
子筛车间厂房、氧化车间厂房、配电室、控制室等总面积为 7,200.23 平方米的
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针对上述房产瑕疵问题,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正在积极推进确权
办证、瑕疵规范及完善等工作,但由于公司办理权属证书相关工作受客观因素
影响较大,导致相关工作面临时间不确定性。同时,如果该等房屋被主管部门
认定为违章建筑,则可能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及处罚的风险,从而对
公司资产完整性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2)知识产权纠纷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存在 11 项与其他主体共同拥有的已授权专利,其中
3 项专利为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核心专利。该等共有专利中部分专利因双方
未明确约定公司拥有独占实施权,存在其他共有专利权人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
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类专利的可能。若其他共有专利权人单独实施或将共
有专利许可给公司的竞争对手实施,将可能导致公司市场竞争加剧、涉及该专
利的技术秘密被竞争对手获知、竞争对手以此为基础进行技术开发导致公司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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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和市场优势减弱等经营风险,进而可能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3)部分员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
项。针对该等不规范行为,发行人已逐步整改,但仍不能排除公司因报告期内
部分员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而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主管机关追缴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进
行处罚的风险,进而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4)内部控制风险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拥有 3 家全资子公司、4 家控股子公司,
其中公司主要通过下属两家控股子公司美邦寰宇、科林博伦开展精细化工业务
并取得相应收入。公司已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子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制
度》《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控制制度》《对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制度》《子公
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对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严
格控制并规范公司治理与管理。但随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张,
且相关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亦持有少数股权,如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将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7、发行失败风险

     “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会受到届时市场环境、投资者偏好、价值判断、市
场供需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司及主承销商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将积极推进投
资者推介工作,加强与投资者沟通,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前景及投资价值,
并紧密跟踪投资者动态。但若未来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及公司价
值不能获得投资者的认同,则可能存在本次发行失败的风险。”

     8、向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控制企业采购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美邦寰宇少数股东郭鼎新控制的企业茂新化工
采购 LBDO 的情形,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采购金额分别为 193.42 万
元、178.73 万元和 1,788.59 万元,占各期 LBDO 采购金额比重分别为 36.73%、
3.16%和 23.94%。报告期内,美邦寰宇向郭鼎新现金分红合计 3,04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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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

     假设发行人向茂新化工的 LBDO 采购按照相应浓度区间最高单价采购,则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将分别下降约 0.86%、
0.57%和 32.33%(其中 2022 年影响比例较大的主要原因系该期间内 BDO 正品
市场价格变化较大,高浓度区间 LBDO 在不同月份差价较大,若剔除偏离正常
区间过大的少量高价采购对最高采购价测算取值的影响,2022 年下降比例约为
8.03%。)。

     由于 LBDO 无统一的质量标准和公开市场价格,具有非标准品属性,若发
行人与茂新化工之间不能持续地采用合理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可能存在相关采
购交易损害发行人利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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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 年 4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河北美邦工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952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 年 5 月 22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186 号),同意美
邦科技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美邦科技”,股票代码为“832471”。主
要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
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
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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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5 月 25 日

     (三)证券简称:美邦科技

     (四)证券代码:83247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3,2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85,18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3,2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5,18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8,082,000 股(超
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8,082,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5,118,000 股(超
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7,098,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60,000 股(不
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1,980,000 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
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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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
于 2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10.74 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 70,000,000 股,发行
后股本为 83,200,000 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为
8.94 亿元,不低于 2 亿元。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中兴华审字(2023)第 014127 号),发行人
2022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5,593.43 万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
低值计算)为 13.69%。

     综上,发行人满足《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预计市
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不低于 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
准,即《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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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eBei MeiBang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7,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高文杲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5 年 6 月 14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5 年 1 月 6 日
                           石家庄高新区槐安东路 312 号长九中心 1 号联盟总部办公楼 01
住所
                           单元 0801
                           清洁技术、节能环保技术、膜分离技术、化工技术、生物技术
                           的开发、咨询、服务及转让;膜分离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技术
                           及工程、信息自动化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化
                           工设备、制药设备、环保设备、机电设备、膜元件的销售;化
经营范围
                           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其它前置性行政许可项目)、清洁
                           能源产品的研发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公司以化工新材料、生物健康领域的绿色制造技术研发为基
主营业务                   础,为客户提供关键技术解决方案,并从事四氢呋喃、甲苯氧
                           化系列产品等绿色技术产业化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邮政编码                   050035
电话                       0311-85832157
传真                       0311-85832155
互联网网址                 http://www.hbmbet.com
电子邮箱                   hbmbwxl@163.com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晓丽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0311-85832157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高文杲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目前直接持有公司 32.79%股份及表决权,并通
过德恒豪泰间接持有 5.37%表决权。

       高文杲、张玉新、金作宏、张利岗、付海杰、张卫国、刘东及马记等 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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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4 年 12 月 31 日,高文杲、张玉新、金作宏、张利岗、
付海杰、张卫国、刘东及马记等 8 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中行使相关职权时保持一致行动。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
高文杲等 8 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71.50%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1、高文杲

     高文杲,男,1966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
号码为 1301021966********,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8 年 9 月至 1997 年
11 月就职于石家庄市涤纶厂,任设备处副处长;1997 年 12 月至 2005 年 5 月就
职于沧州亚都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2 年 8 月至 2004 年 6 月,担
任凯瑞设备董事;2005 年 6 月至今,先后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6 年 7
月至 2022 年 5 月,担任石家庄沐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 4 月至今,先后
担任美邦美和董事长、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今,担任德恒豪泰执行事务合伙
人;2022 年 2 月至今,担任美邦中科执行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张玉新

     张玉新,男,1966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
号码为 1301021966********,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1988 年 9 月至 1999
年 12 月就职于石家庄搪瓷厂,任总经理助理;2000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就职
于石家庄瑞安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5 年 6 月至今,先后担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2006 年 7 月至 2022 年 5 月就职于石家庄沐邦科技有限公司,任
监事;2012 年 12 月至今,担任江西蓝宇执行董事;2016 年 10 月至今,先后担
任科林博伦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

     3、金作宏

     金作宏,男,1971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为 1301021971********,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1993 年 7 月至 2011 年
11 月,先后就职于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9 车间、规划设计院,先后担
任团总支书记、助理工程师、经营部部长、工程师、高级工程师;2012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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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天邦化工总经理;2012 年 12 月至 2020 年 2 月,先后担
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20 年 3 月至今,任美邦膜科技总经理。

     4、张利岗

     张利岗,男,1978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
号码为 1301021978********,本科学历,工程师。1998 年 7 月至 2009 年 2 月
就职于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任班组长;2009 年 3 月至今,先后担任公
司副总经理、董事;2012 年 9 月至今,担任美邦寰宇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
年 9 月至 2017 年 12 月就职于河北美邦贸易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6 年 10 月至今,担任科林博伦董事;2019 年 4 月至今,担任美邦美和董事;
2022 年 2 月至今,担任美邦中科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5、付海杰

     付海杰,男,1974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为 1301061974********,高中学历。1994 年 8 月至 2002 年 2 月,从事个体
经营;2002 年 3 月至 2010 年 11 月就职于石家庄瑞安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任副
总经理;2010 年 12 月至今,担任美邦膜科技执行董事;2019 年 4 月至今,担
任美邦美和监事。

     6、张卫国

     张卫国,男,1969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
号码为 1302021969********,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1 年 7 月至 2006 年 3
月就职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任设备员;2006 年 3 月至今,先后担任公司
膜过程项目部副部长、监事;2012 年 12 月至今,担任江西蓝宇监事;2016 年
10 月至今,担任科林博伦监事;2018 年 1 月至今,担任美邦寰宇副总经理;
2022 年至今,担任美邦中科监事;现任公司监事。

     7、刘东

     刘东,男,1968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2101031968********,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1990 年 7 月至 1996 年 3
月就职于华北制药研究所,任研究员;1996 年 3 月至 2001 年 11 月就职于华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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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筹备组,任筹备人员;2001 年 11 月至 2008 年 9 月就职
于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任车间主任;2008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就职于
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任总工程师;2014 年 7 月至今,先后担
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9 年 4 月至今,担任美邦美和董事;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

     8、马记

     马记,男,1965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6101031965********,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8 年 8 月至 1995 年 9 月
就职于石家庄环宇电视机厂,任产品开发员;199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石家庄
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任教师;2005 年 6 月至今,先后担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
席;2010 年 12 月至今,担任美邦膜科技监事;2012 年至今,担任天邦化工监
事;2012 年 9 月至今,担任美邦寰宇监事;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报告期内及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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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的情形如下:
                               持股数量
序号      姓名     持股方式                          职务              任职期间
                                 (股)
                   直接持股    22,950,000
  1      高文杲   通过德恒豪                     董事长、总经理   2021.02.24-2024.02.23
                                751,200
                  泰间接持股
  2      张玉新    直接持股    7,040,000              董事        2021.02.24-2024.02.23
  3      张利岗    直接持股    3,680,000         董事、副总经理   2021.02.24-2024.02.23
                                             董事、副总经理、董
  4      王晓丽    直接持股     310,000                         2021.02.24-2024.02.23
                                                   事会秘书
  5      沈晓冬         -          -                独立董事      2022.06.06-2024.02.23
  6      冯文英         -          -                独立董事      2022.06.06-2024.02.23
  7      林金锋         -          -                独立董事      2022.06.06-2024.02.23
  8       马记     直接持股    2,550,000           监事会主席     2021.02.24-2024.02.23
  9      张卫国    直接持股    3,570,000              监事        2021.02.24-2024.02.23
 10      宋惠芳         -          -              职工代表监事    2021.02.24-2024.02.23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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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数量
序号     姓名      持股方式                       职务            任职期间
                                 (股)
 11      刘东      直接持股    2,810,000         副总经理    2021.02.24-2024.02.23
 12     刘振禄          -          -             副总经理    2021.02.24-2024.02.23
 13     刘常青     直接持股    309,000           副总经理    2021.02.24-2024.02.23
 14      聂燕           -          -            财务负责人   2021.02.24-2024.02.23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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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                (%)             (%)
一、限售流通股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控股股东、实际
    高文杲       22,950,000    32.79   22,950,000   27.58   22,950,000   26.94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控制人、董事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长、总经理
                                                                               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
                                                                               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
                                                                               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实际控制人、董
    张玉新        7,040,000    10.06   7,040,000    8.46    7,040,000     8.26 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事
                                                                               延长 6 个月;(3)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金作宏        3,880,000    5.54    3,880,000    4.66    3,880,000     4.56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实际控制人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     控股股东、实际
   德恒豪泰       3,756,000    5.37    3,756,000    4.51    3,756,000     4.41 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     控制人高文杲控
                                                                               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制的企业
                                                                               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张利岗        3,680,000    5.26    3,680,000    4.42    3,680,000    4.32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实际控制人、董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                (%)             (%)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事、副总经理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
                                                                            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
                                                                            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实际控制人、监
    张卫国        3,570,000    5.10   3,570,000   4.29   3,570,000   4.19   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事
                                                                            延长 6 个月;(3)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现金红利、
    付海杰        3,570,000    5.10   3,570,000   4.29   3,570,000   4.19   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     实际控制人
                                                                            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
                                                                            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实际控制人、副
     刘东         2,810,000    4.01   2,810,000   3.38   2,810,000   3.30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总经理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现金红利、 实际控制人、监
     马记         2,550,000    3.64   2,550,000   3.06   2,550,000   2.99
                                                                            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         事
                                                                            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



                                                                     56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                (%)             (%)
                                                                        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3)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实际控制人亲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属、董事、副总
    王晓丽         310,000     0.44   310,000   0.37    310,000    0.36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经理、董事会秘
                                                                        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现金红利、        书
                                                                        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
                                                                        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
                                                                        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刘常青         309,000     0.44   309,000   0.37    309,000    0.36                                                    副总经理
                                                                        延长 6 个月;(3)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王晓景         33,000      0.05   33,000    0.04    33,000     0.04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实际控制人亲属
 内蒙古双欣能
                                                                                                                        本次发行的战略
 源化工有限公         -          -       -       -      279,300    0.33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配售对象
       司
 宜昌恒友化工                                                                                                           本次发行的战略
                      -          -       -       -      279,300    0.33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股份有限公司                                                                                                               配售对象
 河北华环化工         -          -       -       -      467,500    0.55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略



                                                                   57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                (%)             (%)
设备制造有限                                                                                                        配售对象
      公司
河北国控资本                                                                                                     本次发行的战略
                      -           -        -          -      264,000     0.3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管理有限公司                                                                                                         配售对象
河北产投新能
                                                                                                                 本次发行的战略
  源发展中心          -           -        -          -      279,300     0.33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配售对象
(有限合伙)
浙江宏誉工贸                                                                                                     本次发行的战略
                      -           -        -          -      279,300     0.33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有限公司                                                                                                         配售对象
湖北省万信富
                                                                                                                 本次发行的战略
企业管理有限          -           -     148,000     0.18     279,300     0.33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配售对象
      公司
广州三合泰创
新三号股权投
                                                                                                                 本次发行的战略
资基金合伙企          -           -     279,300     0.34     279,300     0.33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配售对象
  业(有限合
      伙)
晨鸣(青岛)
资产管理有限
                                                                                                                 本次发行的战略
公司(晨鸣 6 号       -           -     232,700     0.28     232,700     0.27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配售对象
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
     小计         54,458,000   77.80   55,118,000   66.25   57,098,000   67.03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15,542,000   22.20   28,082,000   33.75   28,082,000   32.97                 -                       -



                                                                         58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                (%)             (%)
     合计        70,000,000    100.00   83,200,000   100.00   85,180,000   100.00      -        -
注:本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59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高文杲              22,950,000            27.58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
  2             张玉新               7,040,000             8.46 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金作宏               3,880,000             4.66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4            德恒豪泰              3,756,000             4.51 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
                                                                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             张利岗               3,680,000             4.42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
  6             张卫国               3,570,000             4.29 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7             付海杰               3,570,000             4.29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
                                                                 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8              刘东                 2,810,000             3.38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
  9              马记                 2,550,000             3.06 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石家庄昌添创业投资中心
 10                                   2,000,000             2.40                                  无限售
           (有限合伙)
              合计                   55,806,000            67.07                                     -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高文杲               22,950,000            26.94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
  2             张玉新                7,040,000             8.26 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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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3             金作宏               3,880,000             4.56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4            德恒豪泰              3,756,000             4.41 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
                                                                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             张利岗               3,680,000             4.32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
  6             张卫国               3,570,000             4.19 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7             付海杰               3,570,000             4.19
                                                                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
                                                                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8              刘东                2,810,000             3.30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
  9              马记                2,550,000             2.99 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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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石家庄昌添创业投资中心
 10                                   2,000,000             2.35         无限售
           (有限合伙)
              合计                   55,806,000            65.52           -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63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3,200,000 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15,18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 10.74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3.4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2.0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5.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4.3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6.3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权全额行
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4.7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权全额行
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2022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7 元/股,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6 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022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与募集资金净
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6.63 元/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6.70 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 14,176.80 万元。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中兴华验字(2023)第 010048 号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至 2023 年 5 月 17 日
止,应募集资金总额为 141,768,0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 20,242,566.00 元(不
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21,525,434.00 元,其中,计入股本 13,20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108,325,434.00 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 2,024.26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224.87 万元
(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具体明细如下:

     1、保荐承销费用 1,283.69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484.31 万元
(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 457.55 万元;

     3、律师费用 207.55 万元;

     4、文件制作费用 41.51 万元;

     5、发行手续及其他费用 33.96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33.96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最终发行费用可能由于金额四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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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入或最终发行结果而有所调整;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
为四舍五入造成。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2,152.54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4,078.45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中金公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
额配售 198.00 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动后
发行股份数量的 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 1,254.00 万股,占超额配售
选择权启用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后发行股份数量
的 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1,518.00 万股,发行
后总股本扩大至 8,518.00 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
后总股本的 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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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甲方 1)、子公司
美邦中科(甲方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分别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丙方)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谈固大街支行(乙方)签订《河北
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
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
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3 万吨/年四氢呋喃、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
  1                                20000047556100118345432   1000 吨/年离子液催化
           家庄谈固大街支行
                                                                    剂项目

       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内蒙古美邦中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与“甲方
1”合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谈固大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支付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3 万吨/年四氢呋喃、1000 吨/年离子
液催化剂项目”(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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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吉祥、牛成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次月 5 日之前出具上月)。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或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
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
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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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自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之日(2023 年 5 月 9 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
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
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
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
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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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                 王吉祥、牛成鹏
项目协办人                 孙河涛
                           方巍、王明喆、邢赫塵、吴雪妍、闫雯雯、张楠、冯泰来、韩
项目其他成员
                           冬琳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公司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中金公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
交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
如下: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良好,具备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因此,中
金公司同意推荐美邦科技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
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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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发行人: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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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
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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