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美邦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1-28
证券代码:832471 证券简称:美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1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1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
定。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
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
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
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缴款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
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章程》
或其它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申请并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
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
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
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
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开承
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
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十八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若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书面形式自
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等;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开中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用途发生
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
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
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
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
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