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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欧康医药:内部控制制度2023-11-15  

证券代码:833230           证券简称:欧康医药          公告编号:2023-078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
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
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是由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提供合
理保证的过程。
    第三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控系统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
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监
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牵头部门是公
司总经办,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牵头部门是公司资财部。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


    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目标:
    (一)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公司质量;
    (三)合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过程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四)合理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促进公司实现战略发展。
    第五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三)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相
关监管机构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
    (四)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
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环境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六)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
现有效控制。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办法,制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组
织实施。
    第七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公司的组织文化以及其他影响员工风险意识的综合因素,
包括员工对风险的看法、管理层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偏好、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
氛围、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风险的关注和指导等;
   (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影响企业战略和经营管理目标实现的各
种不确定因素并采取应对策略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和内容。风险
评估主要包括目标设定、风险确认、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策略选择;
    (三)控制活动:为确保风险管理策略有效执行而制定的制度和程序,包
括核准、授权、验证、调整、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能分工、资产保
全、绩效考核等;
    (四)信息与沟通:产生服务于规划、执行、监督等管理活动的信息并适
时向使用者提供的过程;
   (五)检查监督:公司自行检查和监督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过程。
    第八条   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
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
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九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
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应设立并不断完
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
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
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
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制定并不断完善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
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审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涵盖经营活动中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无形
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研发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合同管理、人力资源和信息系
统管理等。
    第十三条   公司内控制度除涵盖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包括贯穿于经
营活动各环节之中的各项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
算管理、资产管理、质量管理、担保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及对附属公司的管理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等活动的控制,并建立相关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
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审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
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
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
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十七条   公司以每年 12 月 31 日作为内部控制审计基准日,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签字会计师对发表的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


                      第四章 公司主要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各控股子公司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
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
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要求并督促控股子公司建立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
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
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
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
    (五)公司资财部应负责定期取得并分析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月度)报告,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时对外担保报表等;
    (六)公司行政人事部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负责建立和完善对各控股子公
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子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
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
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比照上述要求,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作出安排。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明确划分股东大会、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
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确定公司关联方名单,
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
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
成关联交易,要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议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的
关联交易事项时,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董事会
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要在股东投
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
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 二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方;
    ( 三 )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 四)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关联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由董事会决议并及时披露;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发生
的成交(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
披露;
    (五)参照《上市规则》第 7.1.17 条的规定,对特定关联交易还应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必要时可以不定期查阅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
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
相应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
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公
司章程》与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
使审批权限,如有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和公司有
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要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
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十六条     公司需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
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
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
合同,要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资财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应当
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
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
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需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要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
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
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
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
司要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募集资金存
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
资金按照公开文件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十五条    公司资财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
帐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
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监事会可以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
自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
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九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当在
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并经保荐机构同意,且
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要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公司董事会要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按《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
和程序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
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等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
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0 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公司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重大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0 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上述重大投
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六条    对于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公司董事
会授权总经理进行审批。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
应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五十八条    公司如要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要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若出现异常情
况要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
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要查
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总经理
做出决策,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十一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应协同资财部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合同、审
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资财部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
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
内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上公布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公司将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开。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
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为。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
面授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
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
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七条     重大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确保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
发布信息,公司及相关方应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
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由公
司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七十条     公司需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事
会及管理层应通过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
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二条   公司确定专门职能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并
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配备专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人员。公司根据
自身组织架构和行业特点安排该职能部门的设置。前款所述专门部门(以下简称
“检查监督部门”)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该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可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十三条   检查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监督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
督计划,并作为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检查监督部门应在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检查监督
工作报告。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
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第七十七条   检查监督工作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
在的问题,应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向董事会报告后进
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七十八条   检查监督部门应当不断建立和完善工作底稿制度、档案管理制
度,包括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
年。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十条     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在
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
       第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内部控制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八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不断建立和完善公司内
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
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
自查。
       第八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八十四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起责任追究
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八十五条   由于相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
重大风险,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
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并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