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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欧康医药: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11-15  

证券代码:833230           证券简称:欧康医药         公告编号:2023-097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成立,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
行职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两名,
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
职。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
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
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
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
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
所列情形下,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发生上述情形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
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在60日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二)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 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三)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
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有
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建议,但该决议应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
东大会决议,损害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
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经决议可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讨论。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公司重大的行政工作或办公会议应邀请监事列席,听取意见和建议。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当采取措
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
阻挠。
    监事会主席依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集监事会,代表监事会向公
司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发表监事会有关专项意见等。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
达全体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北交
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
       第二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应当提前三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监事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以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
出时为已经送达,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发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
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七)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八)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监事不得委托非职工监事代为出席,非职工监事也不得接受职工
监事的委托;
   (二)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一
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以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以视频、电话等方式
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电
子邮件等方式送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
投票理由。
       第二十七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
会议。
       第二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投票表决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指定专人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监事签字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与会监事签字确认时,对
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监事补签前次
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
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由监事会监督公司董事会、董事
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
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
足”、 “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的修改,由监事会提出修改
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