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欧康医药: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3-11-15
证券代码:833230 证券简称:欧康医药 公告编号:2023-094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
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公司股东大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为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能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当说明税前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
额、转增股本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
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
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4.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5.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政策: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情况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
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若董事会认为公司资产规模、经
营规模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外,提出并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
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公司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做出决定或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
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之前,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具体包
括:
1.在未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认可/同意的情况下,关于利润分配尤
其是现金分红事项不得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或不得调整;
2.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后,公司通过互联网、投资者热线等方式,与中小股东
就利润分配相关事宜保持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就中小股东提出的
相关问题及时答复。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10%;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
配预案时,应就公司发展阶段和未来资金支出计划做出适宜的说明。
第九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
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
及监事会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
事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公司如因外部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
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季度报告)
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