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欧康医药: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2023-11-15
证券代码:833230 证券简称:欧康医药 公告编号:2023-074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
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 证 券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国务院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成都欧康医药有限公司整 有关规定由成都欧康医药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成
“公司”)。公司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 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信用代码为:91510100698888960C。 91510100698888960C。
第四条 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经中 第四条 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8,085,981股,并于2022年12月09日在 18,085,981股,并于2022年12月09日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631,404 元。 上市。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631,404 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 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
份的凭证。 份的凭证。
公司发行的股票一律用股东姓名或名 公司发行的股票一律用股东姓名或名
称记名。公司向法人、合伙企业发行的 称记名。公司向法人、合伙企业发行的
股票,应记载法人、合伙企业名称,不 股票,应记载法人、合伙企业名称,不
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公司因本条所列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 份,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25%。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北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中国结算北京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由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专人负责管理和更新。股东按其所持有 证据,由专人负责管理和更新。股东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承担同种义务。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七条 ……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
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代为行 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代为行
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 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相
交易所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关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董事会审议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为,董事会审议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七)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 过:……;(七)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供的担保;(八)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
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 第四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
三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 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
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 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
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 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
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 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
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 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
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 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
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 过一年。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
出具。交易虽未达到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章程第三十九条
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交所认为有必要
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
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 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第四十 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本章程
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一)被资 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一)被资
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 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
元的交易,应当比照第四十条的规定提 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四十条的
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 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
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 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
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
披露。
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五条 ……
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不能召 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不能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
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第四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同意时,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告。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向北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大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大会
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证监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交所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师将依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提供的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议登记应当终止。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会议。 席会议。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北交所报告。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 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
合并、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三) 合并、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三)
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连续十二个 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购买、出售资产涉及的资产总 月内累计购买、出售资产涉及的资产总
额、成交金额或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 额、成交金额或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
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 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六)
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应当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披露: 公开披露:
…… ……
第八十五条 …… 第八十五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应按以下细则操作: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1、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2、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实行累积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投票制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所享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有的表决权按应选董事、独立董事、监
和基本情况。 事分开计算。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投向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
可分散投向多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3、
股东投票统计后,按每名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所得表决权从多到少次序排列,所
得表决权较多者当选。当选董事或监事
不得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每一名
当选董事或监事所得表决权必须超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二分之一。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未
选足的,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选举补
足;4、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应该分开选举。由公司职工选举的监
事,其提名、选举程序依照公司职工有
关民主管理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中国结算北京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分公司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计为“弃权”。
第九十八条 …… 第九十八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
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
职。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独立董事离
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九条 …… 第九十九条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事总数的 1/2。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不设职工代表
董事。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一)连续 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一)连续
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二)任 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二)任
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 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 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
数的二分之一。 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向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将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发生本款 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董事补选。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辞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60日
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删除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和个
人的影响。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应在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披露相
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北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
北交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的有
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
议。北交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 6 年。独立董事在公司连续
任职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
备以下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二)符合本章程《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四)具有五年以上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具有 5 年以上法
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
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
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
计师职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
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
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
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以下
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按照《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重点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
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
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应
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
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
职权:(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三)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票权;(四)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所列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职权,应
当经过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行使第(四)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一十四条 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事项如下:(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
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
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四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宜。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
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
司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 15 日。除按
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
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
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
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
职责。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应当及
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
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
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
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
当在 60 日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名,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 1/3,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
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
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且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审计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审计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对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
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围内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出售行为)、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进行 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等交
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易事项进行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10%以上;……(七)公司与关联人发 资产的10%以上;……(七)公司与关
生的如下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公司 联方发生的如下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元以上的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30万元以上的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
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关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
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 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或关
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计总资产2%以上的,应当比照《上市规 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的,应当比照《上
则》第7.1.17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 市规则》第7.1.17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
者审计报告,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告或者审计报告,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股东大会审议;(八)公司对外提供财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当披露的关
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经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单次资 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
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议并披露;(八)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计净资产的10%的,或者被资助对象最 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单次资助金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
大会审议。 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资产的10%的,或者被资助对象最近一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五条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
下,董事会在会议闭会期间可将其部分
职权授权董事长、总经理行使,授权内
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
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公司重大事项应
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
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
行使。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1、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决定因公司使
用资金之需要而进行的资产抵押、质押
金额单笔不超过 1,000 万元累计不超过
3,000 万的事项;决定已向银行进行抵
押的资产,在抵押到期后重新进行抵押
的事项;2、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决定
新增单笔不超过 500 万元,累计不超过
2,000 万元的新增贷款;3、在每一会计
年度内,决定单笔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
末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2%累计不超过上
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5%的单
项对外投资事项(包括委托理财);4、
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单笔
不超过 200 万累计不超 500 万元的事
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一百三十条 ……
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
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
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或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过半数以上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对董事会负责。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
理、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 删除
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
任。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监事在任期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监事在任期
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 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
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 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辞职报告在下任监 定,履行监事职务。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在前款所列情形下,辞职报告在下任监
效。发生本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
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公司应当在60日内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 完成监事补选。
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 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 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 (二)会议期限;(三)会议的召开方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式;(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六)会议召
相应的决策材料。 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
书面提议;(七)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
议材料; (八)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
议的要求;(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会议通知至少应包
括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
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 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
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会议议程; 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
(三)监事发言要点;(四)每一决议 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
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人;(四)会议出席情况;(五)会议
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
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
向;(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
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
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
人,人选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人,人选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和解聘。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 和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作。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人、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决议明确的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九条 …… 第一百四十二条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
工作。 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如下:…… 如下:……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 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司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按股东持有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的股份比例分配。 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以现金、股票或 删除
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七十三条 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如下:(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
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二)公司现金分
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
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红比
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
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
项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
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七十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
议程序:(一)公司董事会根据现金流
状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
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
讨论。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公司采取股票方式或现金加股票方
式分配利润时,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二)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
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
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方案的,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为:
为:(一)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 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二) 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
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
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三)分配决策 事、监事和投资者的意见,但不得损害
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会制订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准;公司采取股票方式或现金加股票方
式分配利润时,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四)公司存在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 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
邮件方式送出;(三)以电子邮件、传 邮件方式送出;(三)以电子邮件发出;
真方式发出;(四)以公告形式进行; (四)以公告形式进行;(五)公司章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 的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负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
责人。 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信息对外公布等事
宜。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 第二百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
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信息披露;
报告和临时报告;(二)股东大会;(三) (二)股东大会;(三)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网站;(四)一对一沟通;(五)邮 业绩说明会;(四)投资者来访调研接
寄资料;(六)电话咨询;(七)其他合 待;(五)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六)
法的方式。 邮寄资料;(七)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时,应予解散:(一)股东大会通过 时,应予解散:(一)股东大会通过特
特别决议解散公司;(二)本章程规定 别决议解散公司;(二)本章程规定的
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 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现;(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 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 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解散。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九十三条第(二)项情形的,可以通 百一十条第(二)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根据本章程第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根据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二)、 四)、 五) 二百一十条第(一)、(二)、(四)、(五)
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会负责解释。 负责解释。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
北交所的规定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
北交所的规定相抵触,应根据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修订时亦同。
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公司原章程自动
失效。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
内容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备查文件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