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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欧康医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3-11-15  

证券代码:833230           证券简称:欧康医药         公告编号:2023-089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
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欧康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
法的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
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
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
露要求,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未按
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
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资财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并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开披露的
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审慎开展多元
化投资,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市场
定位。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
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
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
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
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按公司资
金使用审批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及公
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2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
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200万元或者达到该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500万
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
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
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
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
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公司现金管理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
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
票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投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资财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
帐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
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公司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
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督导期内、持续督
导主办券商应当在保荐督导期届满后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
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有权予以制止。
    监事会可以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
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本办法的修改,由董事
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