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欧康医药:承诺管理制度2023-11-15
证券代码:833230 证券简称:欧康医药 公告编号:2023-087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
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等相关方(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
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承诺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
公司利益。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
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以及公司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
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股票回购、解决产权瑕疵
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
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
限。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承诺人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无须特定受承诺人同意,自公开承诺
作出之日即对其本身具有约束力,因此该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
明确。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承诺人履约能力、预估
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
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
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
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如相关承诺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
人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
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
承诺。
第八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及时予以履行完毕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并且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
确披露。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
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
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
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
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
表意见。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未履行承诺。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