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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生物谷: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0-27  

 证券代码:833266         证券简称:生物谷        公告编号:2023-100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拟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该议案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

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

—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以及《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

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定期会议或者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过邮件、

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召

开不定期会议的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
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

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三) 提名、任免董事;

    (四)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八) 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九)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 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 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
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

项;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 审议议案;

    (四) 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 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

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

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