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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惠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1-01  

证券代码:833509            证券简称:同惠电子         公告编号:2023-076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公司、投资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
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法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
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三)公司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达到三方监
管协议约定金额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
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
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依据公司内部流程逐级申请,并
按公司资金使用审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募集资金计划内的使用由董事长或总
经理依照财务收支权限签批。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依照法律
法规以及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报告和公告。

    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集资金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
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项目(如有):

    1、募集资金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集资金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

    4、募集资金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领域。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
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同
意。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前期资金投
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
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如需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的,还需取得保荐机构
的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如需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的,还需取得保
荐机构的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
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需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的,还
需取得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如适用)。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科
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同意。

       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对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免予相关机构同意或出具材
料的,从其规定。

       公司仅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的具体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十九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
地进行新募集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
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及改变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集资金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集资金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集资金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集资金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集资金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由总经理协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
施。

       出现募集资金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的情况,总经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依
据公司董事会的要求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适时建立实施募集资金的投资评价体系。如因国家有关政
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或者技
术专家对投资进行重新论证和评估,确实不适宜继续投资的,应及时提出终止投
资和整改建议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台账,负责登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及未使用募集资金存放状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自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
并披露。

       募集资金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自查报告中解释
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自查报告中
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自查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

       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免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
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
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督导期内、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应当在保荐
督导期届满后每年就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自查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
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所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