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康乐卫士: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之法律意见书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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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3〕第 003959 号
致: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公司的法律顾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
股份回购》(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及《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
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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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
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的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
注销事宜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方案及调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方案及调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办理相关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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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之“第八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之“三、锁定期
内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二)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发生退出”的相关
规定:“2、第二种情形:①除发生第三种情形下的正常离职;”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经公司认定后,对于情形发生前已解锁的股份,归
激励对象所有(但第七章第二条第 5 项规定除外)。对于尚未解锁的股份,按如
下方式处理:(2)发生第二种情形的,公司可以决定强制回购激励对象所持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按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年化 3%的利率计算的
利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中 2 名
激励对象王志斌、贠炳岭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照规定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调整的原因
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3 年第一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同意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
以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10 股)。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告的《2023 年第一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次权益分派共计转增 140,600,000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上述权益分派方案,
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需要调整。
3、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及调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之“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之“(一)回购价
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公式为:
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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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公式为: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公式,并根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方案及调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00/(1+1)=0.50 元/股,回购价格=0.50*(1+(股东大会审
议回购注销议案之日即 2023 年 6 月 29 日距离激励对象缴款到账日即 2019 年 9
月 16 日的天数)/365*3%)=0.56 元/股;调整后的回购数量=130,000*(1+1)
=260,000 股,回购资金金额=0.56*260,000=145,600 元(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
《监管指引第 4 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注销的数量、回购注销的价
格及相应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
次回购注销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减资
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负责人与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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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王 阳
靳 策
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