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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康乐卫士: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联交所上市后适用)2023-12-26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战略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不断增强企业的核
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与“北交所”合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
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
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是战略委员会的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可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主任委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涉及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案,应
先由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形成相关工作报告后,由战略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

       (二)特殊情况下,召集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战略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四)董事会和战略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委托另一名委员代行其
职权。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10天内
召集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
开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亦可
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或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亦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决议通过,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