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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康乐卫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联交所上市后适用)2023-12-26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北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与
“北交所”合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成员全部由非执行董事担任,至少要
由三名成员组成,其成员必须以独立董事占大多数。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审计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
员,并且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
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确认关联人名单,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活
动;

       (七)《香港上市规则》附录第十四《企业管治守则》D3.3、D.3.7等条款
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涉及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案,应
先由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形成相关工作报告后,由审计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

       (二)特殊情况下,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四)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委托另一名委员代
行其职权。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10
天内召集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
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亦可
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或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亦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决议通过,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