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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优机股份: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3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中伦是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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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中伦成律(见)字第 046815-0020052301 号

致: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5月23日14时0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中伦

(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陈笛律师、孟柔蕾

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

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

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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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并于2023年4

月2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审

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报告的议

案》《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关

于聘任李志远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于2023年4月

2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该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报告的议案》

《2022年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等议

案。此外,由于公司全体监事回避表决,《关于2023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

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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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23年4月21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四川优

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

票)》。该通知公告了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等内容。

    4.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公告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渠道,登记在册

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5月

22日15:00—2023年5月23日15:00。

    5.公司董事长罗辑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经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公司股份58,341,8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4.7079%。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为截止2023年5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授权代表。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计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以上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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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验证其身份。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外,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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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9.《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1.《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12.《关于2022年度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报告的议案》;

    13.《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对现

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议记录人签署。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无

临时提案,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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