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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优机股份: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1-20  

 证券代码:833943           证券简称:优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1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
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当包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括以下内容:                          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 括以下内容:
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三)现场检查情况(如有);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 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
做的其他工作。                        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
                                       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
                                       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
                                       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 司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 司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其中至少有一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名会计专业人士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公司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
                                       于三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要求的独立性;                         法》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需的工作经验;                         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必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必
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 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                           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的 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 职的人员;
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者高级管理人员;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 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独立董 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
应当及时解聘。                         的,公司应当及时解聘。
本条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
                                       本条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
                                       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应当无下列不良记录:                 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记录: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 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尚未届满的;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以上通报批评的;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
以上通报批评的;                       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 十二个月的;
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 (六)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形。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
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
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 立 董 事 与 公 司 其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 立 董 事 与 公 司 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在公 他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在公
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 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任职的独
                                       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一百二十条 已 在 五 家 境 内 上 市 公 第一百二十条 独 立 董事 原 则 上 最多
司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 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 立 董 事 连 续 三 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 立 董 事 连 续 两 次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
情况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不得担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
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除
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
                                       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 立 董 事 在 任 期 届
满前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和公 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司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说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
明,但独立董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如因独立董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 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
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 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 立 董 事 在 就 职 前
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 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
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
提交工作报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职权:
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二)向 董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告;                                  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师事务所;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会;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
机构;                                同意。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重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发 表
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     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下列内容:                           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四)                     (一)……(四)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
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 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明理由。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
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独
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
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
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无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 司 应 当 定 期 或 者
                                     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一)……(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 权:(一)……(十七)法律、行政法规、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流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 2023 年 9 月 4 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三、备查文件
(一)《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