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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特瑞斯: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11-07  

 证券代码:834014           证券简称:特瑞斯         公告编号:2023-098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4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本规则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与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如有必要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董事会会
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
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提前三日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方式通知
各董事和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
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
职责时,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视为
该名董事出席了会议并在该次会议上投了弃权票。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有效期限、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
围不明确的委托。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四)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董事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
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本人的投票
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以专人送达、邮件或者传真方式送达公司。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
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和记录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
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
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
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