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特瑞斯: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1-07
证券代码:834014 证券简称:特瑞斯 公告编号:2023-106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4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提
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本细则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特瑞斯能源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以
下简称“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
务。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
开,并应在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
和书面方式进行。
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