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三友科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首次授予公告2023-10-18
证券代码:834475 证券简称:三友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3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首次授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9 月 21 日,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
司核心员工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权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议案审议同意。独
立董事张彦周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以及《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
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9 月 22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的名单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部信息公
示栏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的《三门
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
2023-064)和《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65)。
3、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了《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
号:2023-068)。
4、2023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权益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
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此议案审议同意。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
励对象授予权益。
(三)首次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18 日
2、首次授予数量:本次权益授予数量为 163.0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58%
3、首次授予人数:50 人
4、首次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69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
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
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
回购。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权益数量
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5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2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7、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 2021-2022 年两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
第一个
2023 年 增长率不低于 10%;
解除限售期
(2)以 2021-2022 年两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9%。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 2021-2022 年两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3-2024 年两年
第二个
2024 年 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平均值较业绩基数增长率不低于 12.5%;
解除限售期
(2)以 2021-2022 年两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3-2024 年两年净
利润累计值的平均值较业绩基数增长率不低于 10%。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 2021-2022 年两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3-2025 年三年
第三个
2025 年 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平均值较业绩基数增长率不低于 15%;
解除限售期
(2)以 2021-2022 年两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3-2025 年三年净
利润累计值的平均值较业绩基数增长率不低于 12%。
注:①“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效期内本激励计划及其他激
励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值,下同。
②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各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回购。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将制
定《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
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
售额度。个人层面考核系数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考核系数 100% 80% 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层面考核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能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8、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拟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首次授予权益 公告日公司股
(万股) 数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1 吴俊义 董事、总经理 18.00 11.04% 0.17%
2 陈顺保 董事 18.00 11.04% 0.17%
3 梁建明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8.00 11.04% 0.17%
核心员工(共 47 人) 109.08 66.89% 1.06%
合计(共 50 人) 163.08 100.00% 1.58%
注:①上述核心员工目前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向公司全体员工公示后由监
事会对公示情况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且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除实际控制人之一吴俊义先生以外的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0%。
③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出
具法律意见。
④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四)关于本次权益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
异的说明
本次首次授予事项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一致。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1、本次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及《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上述激励对象中除包括董
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吴俊义先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外籍自然人、监事、独立董事。
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权益的情形,本
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8 日,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
称“《监管指引第 3 号》”)《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以 2023 年 10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3.69 元/股为首次授予价格,向 50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
象合计授予 163.0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1、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员工。上述激励对象中除包括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吴俊
义先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亦不包括外籍自然人、监事、独立董事。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权益的情形,本
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监管指引第 3 号》和《激励计划(草
案)》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10 月 18 日为本激励
计划授予权益的首次授予日,向 50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万股限制性
股票。
四、参与股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说明
经核查,公司董事陈顺保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公司筹划本激励计划之
前,其在核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是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
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前期已按要求披露减持计划和
减持结果公告。在其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公司尚未开始筹划本激励计划,亦不存
在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
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认本激励计划
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摊销。
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8 日,经测算,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首次授予日):
首次授予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63.08 366.93 53.02 225.98 68.40 19.53
注:①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
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③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的
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实际费用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原则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
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仍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三友
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
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
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事
项,包括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按照《管
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
进行信息披露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目录
(一)《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门三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