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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晨光电缆:承诺管理制度2023-11-30  

证券代码:834639          证券简称:晨光电缆         公告编号:2023-097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
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
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
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
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
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
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
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
息。
    第五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本所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
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
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
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
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六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
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
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