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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艾能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6-0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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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六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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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
于 2023 年 6 月 2 日 14:00 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贵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浙江艾能聚
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
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
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 日下午 14:00 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
贵公司董事长姚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
项与会议通知、临时提案公告、延期公告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
日 15:00 至 2023 年 6 月 2 日 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
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
表股份 64,317,83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9.425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4,317,832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49.4250%。根据中登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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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该等出席会议
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细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
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贵公司通过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登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和表决权数。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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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细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不存在特别决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议案 2 和议案 3 中为累积投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和议案 2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
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