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艾能聚: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23-06-05
证券代码:834770 证券简称:艾能聚 公告编号:2023-087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能聚”或“公司”)于
2023年6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23,000,000股(超额配
售选择权行使后),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7,540,000.0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2,064,245.26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上述募集资
金已分别于2023年2月20日、2023年3月29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
〔2023〕6-7号、天健验〔2023〕6-16号验资报告。
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3年5月25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人民币4,945.77万元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
序 投资总额
项目名称 预先投入 拟置换金额
号 (调整后)
金额
1 浙江星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604.15 590.34 590.34
2 浙江名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65.70 138.27 138.27
3 长兴新大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588.67 195.27 195.27
4 海利得新材料有限公司 642.58 629.26 629.26
5 浙江昊吉力针织有限公司 356.83 320.34 320.34
6 浙江尖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二期 1,935.45 1,140.37 1,140.37
7 浙江尖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期 1,950.30 1,226.18 1,226.18
8 浙江利帆家具有限公司 1,203.84 705.74 705.74
9 其他项目 11,888.03 - -
合计 19,535.55 4,945.77 4,945.77
根据《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
用情况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先行实施;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将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的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5,475,754.74元(不含
税 ) , 截 至 2023 年 5 月 25 日 , 公 司 以 自 筹 资 金 预 先 支 付 发 行 费 用 金 额 为
2,047,169.82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发行费用金额为2,047,169.82元,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
序号 项目
(不含税) 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1,078.09 56.6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254.72 75.47
3 律师费用 122.64 66.04
4 信息披露费用 70.75 -
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1.37 6.60
合计 1,547.58 204.71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
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
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3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
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
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2、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
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行为。监事会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3、会计机构鉴证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艾能聚光伏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
健审〔2023〕6-289号),报告认为:浙江艾能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2〕15号)和《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公告》
(北证公告〔2021〕1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浙江艾能聚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
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艾能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艾能聚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五)《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