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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艾能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3-10-26  

 证券代码:834770          证券简称:艾能聚         公告编号:2023-129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监督机制,
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基本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
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股东稳定、
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三条 利润分配顺序: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分
配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制度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根据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
况,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
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一)现金分红方式。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二)股票股利方式。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
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

       第六条 现金分红的比例与期间间隔

    (一)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可以根
据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及未来发展规划等情况,逐渐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并将
保持分红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等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七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
税。

       第八条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项目投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和
股权、购买设备、补充流动资金等资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
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规划发展目标,最
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九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以公开披露仍在有效期内(报告期末日起
6 个月内)的定期报告期末日为基准日,以基准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
润为分配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
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
    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当披露转增金额是否超过报告期末“资
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后,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
披露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在上述定期报告有效期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权
益分派方案。权益分派方案中,送转股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的总位数不能超过 8
位,小数位不能超过 6 位。如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已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
其分配金额不应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可供分配利润。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
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应当以特别决议程序审
议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
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方案。

    董事会在决策制订或修改分配政策、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方案制订或修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政策、方案时,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利润分配政策可以调整,公司根据经营状况、现金流量
及未来发展规划等情况,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方案和股东
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权益分派方案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完毕,即实
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后的 2 个月内,根
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除外。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本基
数,均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股本数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
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进行分派,并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按《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
办理指南第 3 号——权益分派》规定的流程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申请实施权益分派,自向中国结算提交权益分派申请之日起
至实施完毕期间,原则上应保持总股本和参与分派的股本基数不变。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终止实施权益分派的,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终止
实施权益分派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终止原因和
审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未能在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内实施权益分派的,公司
董事会应于期限届满前披露关于未能按期实施权益分派的致歉公告,并在公告中
说明未按期实施的具体原因及后续安排。继续实施权益分派的,原则上应以已披
露的在有效期内的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作为权益分派依据,重新召开董事会、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并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完毕;取消权益分派的,
还应在致歉公告中披露取消的具体原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
中,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泄露。

    第二十四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
实施。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