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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艾能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2023-10-26  

 证券代码:834770         证券简称:艾能聚         公告编号:2023-123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特决定设立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
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
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
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
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
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
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
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
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
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监事审计活动;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及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及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
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
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
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
集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董事长、
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
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制
度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
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
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
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
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三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无关联关系
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
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将该事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
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
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 决的顺序依次为
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 次,举手多次
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
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
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 的意见分
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 表决意
见一致。 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
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
审计委员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
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或
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
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
员会主任(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内部审计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活
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
所需资料。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询
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详尽事项,以及本制度与现行有效及未来修订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