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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艾能聚:承诺管理制度2023-10-26  

 证券代码:834770         证券简称:艾能聚         公告编号:2023-130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
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上市或者股份转让、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
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股权代持、
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对赌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
等相关事项的承诺、声明或者说明,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
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同时
将承诺文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持有期限等追加承诺,应当满足下
列条件:

    (一)承诺人不得利用追加承诺操纵股价;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
追加承诺的内幕信息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人追加的承诺不得影响其已经作出承诺的履行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
诺。

       第六条 公司股东、交易有关各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经营业绩作出承诺
的,董事会应当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者相关资产年度业绩未达到承
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或者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
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公司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督促相关承
诺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
披露。

    第七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
权益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
诺申请,上述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
应回避表决。

    第十条 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申请是否
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申请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
诺到期的,视同未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处置其股权等方式丧失控制权时,
如原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
履行或者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明
确、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承诺的可执行性,确保承诺人作出的承
诺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履行完毕的,以及截至报告期末超期
未履行完毕的,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
方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原因
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履行完毕的,以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
行完毕的,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作
出的以下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所作承诺、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所作承诺、股权激励时所作的承诺,
以及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上述承诺事项在报告期
内的履行情况,详细列示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事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
承诺的履行情况等。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原因
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发生自
身经营或者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
法履行承诺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
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他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
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承诺履行情况,督促承诺人严格遵守承
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董事会应当主动、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承诺人承担违约责
任,并及时披露相关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进展情况、
违约金计算方法及董事会收回相关违约金的情况(如有)等内容。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