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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五新隧装: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3-07-26  

                                                    证券代码:835174          证券简称:五新隧装       公告编号:2023-066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7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贞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三)原审被告(一审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天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姓名或名称: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杜湘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案件一:
    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正源公司”)诉湖南五新
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
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 1737 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 01 民初 716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 961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8800 元,均由北京新能正源
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新能正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7 日立案;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应诉通
知书。
案件二:
    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正源公司”)诉湖南五新
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
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 1738 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
    一、维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 01 民初 704 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 01 民初 704 号民事判决第
三项、第四项;
    三、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
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200000 元及合理开支 81530 元;
    四、驳回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4534 元,由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5534 元,
由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9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
由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5000 元,由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负担 8800 元。
    新能正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立案;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应诉通
知书。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案件一: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 1737 号民事判决;
    2、请求驳回被申请人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
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 01 民初 716 号民事判决;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1、事实认定方面,一审法院对涉案专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产
品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进行证据保全,并在开庭审理时进行比对认定,最终
得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力要求 1 保护范围的结论。二审
判决对此予以认可。
    2、二审判决错误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作出不等同的错误认定。
案件二: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 1738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第三项、第四项;
    2、请求驳回被申请人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
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 01 民初 704 号民事判决;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1、吊装夹具和抓手作为构成拱架台车的关键要件,不应忽略其在拱架台车
的整体作用及价值(技术贡献度),仅考虑夹具和抓手作为零部件的价值。
    2、二审审理过程中没有责令五新公司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来
确认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强行增加新能正源公司的举证责任。
(六)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一: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作出(2019)陕 01 民初 716
号民事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
终 1737 号民事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7 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
660 号应诉通知书。
案件二: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作出(2019)陕 01 民初 704
号民事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
终 1738 号案民事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
706 号应诉通知书。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相对较小,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 660 号应诉通知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 706 号应诉通知书;
   (三)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