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凯德石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2-11
证券代码:835179 证券简称:凯德石英 公告编号:2023-098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该
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被提名人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除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
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五)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七)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八)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九)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至少每一年召开 1
次定期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
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 2 日前通过书面、邮件、
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
不受本条款限制。会议通知应包括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
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专门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
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姓名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事项或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独立董事的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
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
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