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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国源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1-30  

证券代码:835184         证券简称:国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0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新增公司内部治理制度
的议案》,议案内容包含《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
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的独立性,独立董事
每年应保证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
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
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之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
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
个月的;

    (六)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北交所有关独立董事任职
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
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明。

    第十三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和提名
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按照北交所的要求报送独立董事备
案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
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文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
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选举独立董事应采取累积投票制。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董事
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或独立性的情形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
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
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或董事会人数
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中规定董事、独立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
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如设)、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如设)中占有二分
之一以上的比例,且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
集人。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晰且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
用、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高管薪酬和利润分配等与中小股东利益密切相
关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交所和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
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述
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
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
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
必要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
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
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
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
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
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
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三)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
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
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高于”、
“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