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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国源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2023-11-30  

    证券代码:835184             证券简称:国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6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 第二条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同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于 同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2020 年 7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称“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国源科技,股 统精选层挂牌;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由全国

票代码:835184。                             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为北

                                             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

                                             司,上市时间自公司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连续

                                             计算。股票简称:国源科技,股票代码:835184。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北京世纪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北京世纪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注册登记, 在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10102782527551G。                        91110102782527551G。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

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作 限责任公司。

为公司股票登记的代理机构。若公司股东持有

公司股票的数据存在争议,应当以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数据

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              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         … …

公司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直接持

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

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

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人。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且应根据中国证券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数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据及时进行股东名册变更。股东名册由董事会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秘书负责保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 划;

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

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八)审议公司对外提供的如下财务资 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助事项(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十八)审议公司对外提供的如下财务资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不含公 助事项(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不含公

资助):                                   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资助):

70%;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70%;

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计净资产的 10%;                           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3、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计净资产的 10%;

其他情形。                                     3、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

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 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

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具体会议决议的方式,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       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具体会议决议的方式,

确具体,且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

                                           确具体,且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

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 程序。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

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释。                                      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变更公司形式;                            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如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如下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并披露:                                   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

议权益分派事项;                           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

股计划;                                   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

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板)或向 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板)或向

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 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
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 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

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

定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另 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另

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大

                                           会的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

                                           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

                                            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

                                            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

                                            决议无效。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删除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

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

                                         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

                                         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

                                         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为截止日。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和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

2 人,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 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 1

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

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件之一: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 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

上全职工作经验。                             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 上全职工作经验。

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

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一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同时符合以 第一百一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                                     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所         (二)保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要求的独立性;                               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经验;                                       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上市公司及公众公司兼任独立董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事不超过 5 家;                              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 他条件。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下 列 人 员 不 得 担 任 独 立 董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候选

事:                                         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任 事或者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其直系亲属;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其直系亲属;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控 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 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情形之一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股 情形之一的人员;

转系统有关规定认定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他人员。                                     认定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 明。

述内容。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

                                         德,不得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

                                         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

                                          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

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披露 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披露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

明》,并按照北交所的要求报送独立董事备案的 人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

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 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按照北交所的要求报送

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文件。 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

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 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 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文件。公司董

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 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 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

                                          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独立

撤换。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的不符合独 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或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 立性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

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除出 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现上述情况及本章程第九十八条中规定的不得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

无故被免职。                               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

                                           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                                       明。

    如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      如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或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或本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或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或本

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 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独立董事仍 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 选。

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法律、行政

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中规定

    (一)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务所;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行征集;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下设战略、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审 计 委 员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委员会,独立董事 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

应当在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计专业人士。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

                                             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除上述职责外,独立董事还应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当对以下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

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 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资等重大事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使用闲置募集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

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 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

    (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 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

    (八)承诺相关方变更承诺事项;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表意见及其障碍。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

非标准审计意见;                             关公告同时披露。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

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交所退市、

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

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

保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

楚。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

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

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

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

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为公司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

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包 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

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 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行现场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

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
等。每年到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少 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于 10 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

东大会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最迟 东大会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最迟

应当在发布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 应当在发布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

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 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原因;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 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

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 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

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 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所做的工作;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参加北交所培训的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

和本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况;

    (七)被北交所实施工作措施、 自律监管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以工作笔录作为依

    (八)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 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后

其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 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

的自查结论。                               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以工作笔录作为依

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后

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

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

中 2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1 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方案;

    (八)依据本章程规定,或在股东大会授       (八)依据本章程规定,或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       (九)决定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之外的其他对外 议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之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决定如下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十)决定如下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事项:                                       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金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金

额超过 300 万元。                            额超过 300 万元。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总监等高级管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         (十四)负责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

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 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

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 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

评估;                                       评估;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         (十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

会聘任或解聘。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

董事会秘书 1 名、技术总监 1 名,由董事会聘 董事会秘书 1 名、技术总监 1 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技术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务负责人、技术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本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本

章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 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外,还

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 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

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

                                              上。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一百〇一条第(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

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不得擅自变更、 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不得擅自变更、

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财务负责人应当 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财务负责人应当
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重点关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                   重点关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 个月内向北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日起 4 个月内向北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月内向北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月内向北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1 个月内向北交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期 1 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修订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相关规则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
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