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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机科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3-12-25  

证券代码:835579           证券简称:机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5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9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诚泰建筑工程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吕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庞志萍、娜美拉、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
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新状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秀春、邵昉、北京宏耀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 年 8 月 15 日,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原告宽甸
满族自治县城镇诚泰建筑工程队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
同约定被告将土牧尔台皮毛绒肉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土建工程专业分
包给原告,双方初步约定暂定价 2000 万元。其后,双方先后签订《补充协议书
(一)》和《补充协议书(二)》,将暂估价增加到 3000 万元。
    2019 年 12 月 24 日,内蒙古信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造价咨询报
告》,认定涉案工程审计结算造价为 97,176,747 元,土建工程部分的审定结算造
价为 48,886,173.7 元。
    原告认为双方应以内蒙古信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出具的
《造价咨询报告》中土建工程部分的审定结算造价下浮 10%为最终合同总价,故
原告以拖欠剩余工程款为理由将被告起诉至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诚
泰建筑工程队支付剩余工程款 14,997,556.33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诚
泰建筑工程队支付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以 14,997,556.33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的每
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到 2021 年 10 月 20 日,上述利息为 18,626,964.96
元)截止 2021 年 10 月 20 日,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 33,624,521.29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2 年 6 月 30 日,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支付
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诚泰建筑工程队欠付工程款 14,440,482 元,并以
14,440,482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开始按年利率 4.6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
付清全部欠付工程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诚泰建筑工程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3 年 1 月 17 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内
09 民终 134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21)内 0928 民初 1583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重审。


    2023 年 12 月 22 日,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2023)
内 0928 民初 385 号民事调解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12 月 22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裁判结果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支付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诚泰
建筑工程队工程款 9371300 元,此款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前给付 1371300 元,
剩余款项 8000000 元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前付清;
    二、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诚泰建筑工程队需在 2023 年 12 月 29 日前向
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工程款 9929600 元税票,如原告宽甸满族自
治县城镇诚泰建筑工程队不能按期向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上述
税票,需承担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 2118900 元,此款从被告机
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抵扣;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 212596 元、减半收取 106295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11295
元,由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诚泰建筑工程队负担,鉴定费 248545 元由被告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民事调解书履行相关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财务情况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依据
前期法院判决已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可转回部分预计负债,将增加本期利润,具
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23)内 0928 民初 385
号民事调解书》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5 日